English

注意防范“债转股”实施中的风险

2000-03-21 来源:光明日报 余玉苗 我有话说

国有企业“债转股”是国家为使部分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对国有企业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培育长期盈利和成长的潜力,优化资本结构,对国有商业银行卸下不良资产的包袱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该政策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严加防范和控制,反而将滋生弊端。

“债转股”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政策意图扭曲的风险。“债转股”政策的本意和设定目标是扶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以及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前景的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但现在有的企业和地方政府却期盼得到“扶贫”。在这种心态的作用下,“债转股”必然表现为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规模很容易不断膨胀,造成中央财政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不堪重负,而企业的经营状况依然如故,本不合理的产业和产品结构还得到了强化。

其二,重组资产运作效率低下和失败的风险。“债转股”的关键是,银行所持国有企业的债权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中介转化为公司所拥有的股权,重组后的资产能有效地运作。否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股东的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其股权最终通过产权市场的转让、证券市场的出售或企业的回购也无法实现,“债转股”就将演变成纯帐面上的数字游戏。单从“债转股”风险集中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下述原因,资产不能保证有效运作的可能性很大:现有体制下,在一些国有企业取得控股地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不一定能掌握实际的控制权,特别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随着“债转股”规模的扩大,受时间、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对复杂多样的企业实施有效控制也很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同样存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问题。总之,“债转股”决不是一转就灵,必须配合进行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其三,社会信用的风险。当前我国银企关系中“道德风险”相当严重,企业借款时信誓旦旦,借款后不讲信用,想方设法赖账、逃债途径。实行“债转股”搞不好就会成为企业合法的赖账、逃债途径,严重动摇本已十分脆弱的“借债还钱”的社会道德信念。这无疑是“债转股”政策的最大、最深刻的风险,决不能等闲视之。

为了将“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和控制措施:

——合理确定“债转股”的对象。适当的入选对象应该是具有转化效益的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具有转化效益是指企业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品具有市场发展前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成本低。应注意,绝不能以高负债率作为简单的入选标准。为避免政策扭曲和预防风险,我们认为必须将下述三类企业排除在外:一是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偿债能力的企业;二是转化后根本不可能摆脱困境的企业;三是负债虽多但并无相应实质性资产,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

——严格确认拟转股企业的债务金额。对备选对象应通过审计准确认定债务的金额,防止债务信息失真,特别是要严格把握债转股的时间范围。对那些以往在借款和贷款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银行,应通过审计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而不能既往不咎。

——适当控制“债转股”的总规模。“债转股”是一个动态过程,一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规模。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尤其是在此政策全面推行的近二三年内,应适当控制“债转股”的总规模。首先要考虑到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其次,要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能力;最后,还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容量和扩容速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债转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债转股”绝不可能一转就灵,必须以资本结构调整、多元化股权结构的形成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制度和技术创新,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持有的股权便难以变现,“债转股”的进程就要受阻。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